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9民初5361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陈店镇和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34947533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63年5月18日生,住新蔡县。
被告新***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村镇棠村集政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705D。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村镇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