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41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巩义市宏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60035790T。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陈店镇和谐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349475332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巩义市宏亮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豫0181民初416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的银行账户,查封了***名下汽车。巩义市宏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巩义市宏亮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双方已达成调解,巩义市宏亮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对***名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