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生与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心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9民初4345-1号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对原告**生诉被告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心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9)豫1729民初字4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一项赔偿数额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1729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中赔偿数额部分“70,123.75元”补正为“70,123.75元(含已支付医疗费7,200元)”。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