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5执254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庆春。
被执行人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23694.8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6637元,合计1440331.8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331.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