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5执2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庆春。
被执行人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23694.8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6637元,合计1440331.8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若干,但查明的财产中土地性质、权利限制情况、法院查封情况暂不明晰,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可以处置以偿还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