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5执25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庆春。
委托代理人张中。
被执行人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879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87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4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5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128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查明,截至2019年9月11日,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1628413.4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6637元,合计1645050.4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45050.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