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江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556号
原告: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6号中保大厦六楼0613、0615室。
法定代表人:常庆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88号(盛泽广场国际大厦)24-102。
法定代表人:*见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理费7954元,减半收取计3977元,由原告苏州市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游佳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