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财保470号
申请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桥口村村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8947992XG.
法定代表人:刘昱良,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开封金明区。
被申请人: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东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63131578N。
法定代表人:杨舒晴,经理。
申请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鲁D×××××奥迪牌小型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彭晓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龙华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