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恢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东段16号。
法定代表人:杨舒晴。
本院在执行***与***、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02执恢3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渠秀敏审判员万朝阳审判员田小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帅      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