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执恢3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女性,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11763131578N,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东段16号,法定代表人:杨舒晴。
本院在执行***与***、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0211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住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像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28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211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庆丰
审判员  孙丽平
审判员  于振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