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执恢3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11月25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1月15出生,汉族,住开封县。
被执行人: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玉叶。
被执行人:河南力新彩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李玉叶,女性,1967年03月15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河南美尔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开封市土城东街**代表人:李玉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211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力新彩石建材有限公司、李玉叶、河南美尔健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力新彩石建材有限公司、李玉叶、河南美尔健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庆丰
审判员  孙丽平
审判员  于振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