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程创新、***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11执恢150号之一
申请人:程创新,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程创新与被执行人***、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11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的内容,***、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程创新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因***、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程创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中无存款、无证劵、无房产。***名下有一辆奇瑞牌汽车,本院已于2019年6月18日向开封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6月17日止,但查找不到该车辆的下落,无法进行处置。经走访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地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211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向申请人程创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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