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牛继武、***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11执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牛继武,男性,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性,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开封县。
被执行人: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东段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63131578N。
被执行人:河南力新彩石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西侧3层306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892433581。
被执行人:河南美尔健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土城东街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441FD93。
本院在执行牛继武与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力新彩石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美尔健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本辖区内公安车管所、工商局、不动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通过本院财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开户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