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02执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9月6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3月15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63131578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开封市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豫020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自2017年4月11日以7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自2017年4月12日以6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自2017年4月17日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已经支付的433000元利息从应当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除)。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并于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偿还借款14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9月17日、11月30日通过系统三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询及2019年8月6日在开封市房地产档案查询,***名下银行账户与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名下有奇瑞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找不到该车辆。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