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18)皖0303行初59号
安徽精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诉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其他(资源)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单位)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其它实际开支元,(本院开户帐号:),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附: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一份(举证期限:30天)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