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8民初5272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原告:***,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两原告),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2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