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8民初5272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原告:***,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两原告),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2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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