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8民初7768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原告:***,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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