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8民初7768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原告:***,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