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3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性,1979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女性,1989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古交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清莘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清莘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陕0113 财保1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清莘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72002.90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清莘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72002.9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路 安 平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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