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88号
申请人:***,男性,1979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女性,1989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古交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清莘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清莘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72002.9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572002.9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清莘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72002.90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33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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