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2174号
原告:眉山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润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公路养护管理段办公大楼内/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眉山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与被告***金润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眉山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