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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某某金润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2174号 原告:眉山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润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公路养护管理段办公大楼内/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眉山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与被告***金润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眉山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