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732民初394号
原告:北京中联大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爱工场产业园E9幢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告:***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赤城县大海陀乡东山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北京中联大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冀0732民初393号案件双方当事人相同,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冀0732民初39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 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