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732民初393号
原告:北京中联大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爱工场产业园E9幢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告:***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赤城县大海陀乡东山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中联大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大地公司)与被告***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坨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大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坨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联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坨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款419,332元;2.判令海坨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67,599.60元,自2019年6月27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之日;101,732.40元,自2020年8月30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之日;60,000元,自2019年8月28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之日;90,000元,自2019年10月30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海坨房地产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我公司与海坨房地产公司签订《海坨山谷1.2期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景观设计面积31,972㎡,每平方米设计单价22元,合同总设计费700,000元,2019年4月23日,双方签订《海坨山谷1.2期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增加景观设计面积9,466平方米,每平方米设计单价22元,追加景观设计费用200,000元。我公司已履行上述合同的全部义务,设计图纸已由海坨房地产公司签收,海坨房地产公司尚欠90,000元设计费用至今未付。
2018年7月,我公司与海坨房产公司签订《海坨山谷1.3期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景观设计面积31,188平方米,每平方米设计单价23元,合同约定设计总费用717,324元;2019年5月,双方签订《海坨山谷1.3期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增加景观设计滑雪大厅及公寓区13,167平方米和精装木屋庭院16,840平方米,每平方米设计单价23元,追加景观设计费用687,320元。我公司已完成上述协议的全部设计工作,海坨房地产公司仅支付我公司设计费1,210,984元,尚欠我公司设计费329,332元。
海坨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海坨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对1.2期景观设计合同涉及的所欠设计费用9万元无异议,1.3期景观设计合同涉及的所欠设计费金额与我公司财务提供的已付款及未付款项不符,我公司现在认可欠款金额为63,660元,我公司对违约金有异议,我方要求自工程竣工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0日,中联大地公司与海坨房地产公司签订《海坨山谷1.2期景观设计合同》,设计费用700,000元;合同第8条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15日内给付启动费20%,计140,000元,设计人汇报并提交方案设计成果通过评审后15日内(景观概念方案设计阶段工作完成)支付10%,计70,000元,设计人汇报并提交方案设计成果通过评审后15日内(景观深化方案设计阶段工作完成)支付20%,计140,000元,设计人汇报并提交扩初设计成果通过认可后15日内(***初工作完成)支付20%,计140,000元,设计人提交所有施工图获认可后15日内(施工图设工作完成)支付20%,计14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10%,计70,000元,合同第9.1.6条双方责任: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9年4月23日,双方签订《海坨山谷1.2期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设计费用200,000元;合同第3条支付方式:成果通过评审后15日内(景观方案设计阶段工作完成)支付50%,计100,000元,设计人提交所有施工图获认可后15日内(景观施工图阶段工作完成)支付40%,计8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10%,计20,000元,注明:本协议未涉及的内容均同原合同。该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已支付810,000元,尚欠尾款90,000元。
2018年7月2日,中联大地公司与海坨房地产公司签订《海坨山谷1.3期景观设计合同》,景观设计面积31,188平方米,每平方米设计费用单价23元,总计717,324元;合同第8条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15日内给付启动费20%,计143,464.80元,设计人汇报并提交方案设计成果通过评审后15日内(景观概念方案设计阶段工作完成)支付10%,计71,732.40元,设计人汇报并提交方案设计成果通过评审后15日内(景观深化方案设计阶段工作完成)支付20%,计143,464.80元,设计人汇报并提交扩初设计成果通过认可后15日内(***初工作完成)支付20%,计143,464.80元,设计人提交所有施工图获认可后15日内(施工图设工作完成)支付20%,计143,464.8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10%,计71,732.40元,合同第9.1.6条双方责任: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9年5月16日,双方签订《海坨山谷1.3期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增加滑雪大厅及公寓景观设计面积13,167元和精装木屋庭院景观设计16,840平方米,每平方米设计费用单价23元,合计总设计费用687,320元(含税、税率6%);合同第3条支付方式:滑雪大厅及公寓区,成果通过评审后15日内(景观方案设计阶段工作完成)支付50%,计150,000元,设计人汇报并提交扩初设计成果通过认可后15日内(***初工作完成)支付20%,计60,000元,设计人汇报并提交扩初设计成果通过评审后15日内(景观施工图阶段工作完成)支付20%,计6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0%,计30,000元。精装木屋庭院区,合同第3条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15日内给付启动费20%,计77,464元,设计人汇报并提交方案设计成果通过评审后15日内(景观概念方案设计阶段工作完成)支付10%,计38,732元,设计人汇报并提交方案设计成果通过评审后15日内(景观深化方案设计阶段工作完成)支付20%,计77,464元,设计人汇报并提交扩初设计成果通过评审后15日内(***初工作完成)支付20%,计77,464元,设计人提交所有施工图认可后15日内(施工图设工作完成)支持20%,计77,464元,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0%,计38,732元,注明:本协议未涉及的内容均同原合同,精装木屋庭院区设计费用,在完成至生化方案阶段(设计费用193,660元即终止履行)。2018年7月25日,海坨房地产公司给付中联大地启动款143,464.80元,2018年11月26日给付合同概念方案款71,732.40元,2019年1月28日给付合同深化方案款100,000元,2019年5月16日给付合同深化方案款43,464.80元,2020年1月14日给付滑雪大厅及公寓区方案设计费150,000元,2020年1月14日给付250,000元(1.3期设计合同启动费193,660元、1.6期景观设计合同的概念方案及部分深化设计费用56,340元),2020年5月27日给付初扩设计费83,464元,2020年10月13日给付施工图设计费95,866元。尚欠中联大地公司设计费329,332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中联大地公司与海坨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两份景观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联大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为海坨房地产公司提供设计工作,且已将设计图纸交付海坨房地产公司,海坨房地产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比例给付中联大地公司设计费用;因海坨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海坨房地产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联大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19,332元,并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照每日0.01%计算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125,79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0元,减半收取计4,145元,由***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王 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