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581执保6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科兴昌平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平,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牛山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科兴昌平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牛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山西科兴牛山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具体情况如下:1、高平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0002801200000004227已被冻结至750万元,现有余额为101720.72元;2、高平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501103010300000026064已被冻结至750万元,现有余额为6616952.29元;3、交通银行账号为145600001018170195382已被冻结至750万元,现有余额为62654.01元;4、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04930101040010531已被冻结至750万元,现有余额为123390.70元;5、交通银行账号为145600001018170148682已被冻结至750万元,现有余额为1999.47元;6、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506025019200103197已被冻结至750万元,现有余额为6193.01元;7、交通银行账号为145600001018170182621已被冻结至750万元,现有余额为21068.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晋0581执保65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涛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