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03民初419号
原告:焦作市***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焦晋高速焦作东上站口。
法定代表人:崔小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科兴昌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三甲镇北李村。
法定代表人:李书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科兴昌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焦作市***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小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 苗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