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3630号
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乡耿河西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88081140K。
法定代表人:连国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建,北京共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中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5KG49A。
法定代表人:舒蒲娟。
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世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