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83民初4933号
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乡耿河西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88081140K。
法定代表人:连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建,北京共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中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5KG49A。
法定代表人:舒蒲娟。
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诉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凯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润凯置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101135.54元、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8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1年7月2日为9340.99元,以后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刘堂社区安置区一期供配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第一阶段固定总价款为2118600元(最终结算金额2022710.78元),并约定剩余第一阶段合同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并正式通电合格之日起两年质保期满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扣除保修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支付。前述工程于2017年8月2日由国家电网送电成功,并经新密市村民委员会确认,相应的两年质保期至2019年8月2日期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质保金未果,为此双方形成纠纷。
润凯置业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5日,被告润凯置业作为发包人(甲方)、原告远大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新密市刘堂社区安置区一期供配电工程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刘堂社区安置区供配电工程位于新密市,安置区面积约为20万平方米。本合同为新密市刘堂社区安置区一期7万平方米范围内供配电工程的施工……三、合同价款。本合同分为两个阶段施工,均采用包工、包料、包安装、包机械设备、包安全、包质量、包进度的承包方式发包给乙方,完成合同第二条款和图纸范围所需的费用即为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3544200元(含11%增值税)。其中本合同第一阶段固定总价为2118600元(含11%增值税),本合同第二阶段暂定总价款为1425600元(含11%增值税)……五、付款方式,工程第一阶段支付方式为供配电项目需用的变压器、高低压柜等设备和线缆全部抵达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支付第一阶段总价的30%;工程施工完毕经甲方及新密市供电部门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并送电运行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新密市供电部分正式供电运行且供配电工程正式移交至甲方后,结算审计完毕支付至第一阶段合同阶段价款的95%;剩余第一阶段合同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并正式通电合格之日起两年质保期满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扣除保修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支付等内容”。2017年8月1日,案涉工程经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密市供电公司各部门共同验收后认为符合送电条件。2017年8月2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密市供电公司出具新装(增容)送电单显示案涉工程送电成功。2019年12月23日,新密市刘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复验后整体复检结果为合格,由新密市刘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公司以及监理部门共同在新密市刘堂安置区一期供配电工程竣工/质保金退还验收记录上加盖印章。
2017年7月6日、2017年8月1日、2018年5月22日****置业为远大公司出具的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423720元、1059300元、539690.78元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以上三份增值税发票总额为2022710.78元。
2017年8月2日、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15日、2018年10月17日、2020年1月9日润凯置业分别向远大公司转账423720元、500000元、559300元、200000元、238555.24元,以上款项共计1921575.24元。
本院认为,原告远大公司与被告润凯置业签订的《新密市刘堂社区安置区一期供配电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案涉工程验收成功后已于2017年8月2日成功送电,并在2019年12月23日成功通过复验。由于原、被告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为二年,现原告远大公司在质保期满且通过复验的前提下,向润凯置业公司主张质保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款结算金额应当以被告润凯置业出具的增值税发票2022710.78元为准,扣除已经支付的1921575.24元,润凯置业还应向远大公司返还质保金101135.54元。关于远大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远大公司与润凯置业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并正式通电合格之日起两年,故润凯置业应从2019年8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15%向远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润凯置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01135.54元,并从2019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4.15%向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5元,由被告****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