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初68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04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州鑫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中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6GG2P。
法定代表人:盛玲。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鑫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鑫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鑫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鑫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项 炯
审 判 员 沈 杰
审 判 员 於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孟 寅
书 记 员 练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