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涂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纪公庙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川,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士超,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朱晓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伟,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涂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2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25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涂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常爱萍审判员谢宏勋审判员陈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娄 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