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7553号
原告:***,男,1952年4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芳,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2号楼13层230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九龙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帆,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九龙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