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2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2号楼13层230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现住郑州市。
关于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2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1、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返还工程款2003011.99元;2、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诉讼费22824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划拨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号双环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查封,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四、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无缴存记录。
五、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1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未实施。
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通过口头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七、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以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申请执行人明确回复不再申请律师调查令。
截止2021年6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上述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一并告知其,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提出执行异议。
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认为可以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红军
审判员 郑 奇
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冲
书记员李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