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943号
原告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2号楼13层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170039020F。
法定代表人朱晓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鲁全河,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郑开劳仲案字〔2020〕266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案被告**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已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豫0191民初2413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分别起诉的,本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191民初241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凡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