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财保139号
申请人: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2号楼13层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17003902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萱诚中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凤栖街与锦瑞路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ELWG6W。
法定代表人:***。
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市萱诚中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538860元(1.账号:×××72,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2.账号:462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3.账号:9900********,开户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市萱诚中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538860元(1.账号:×××72,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2.账号:462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3.账号:9900********,开户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