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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瑞安林溪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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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7758号
原告:浙江丽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59669952L),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瓯窑小镇龙下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周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鹏,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林溪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HB81L65),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亿嘉华庭4幢225室。
法定代表人:袁子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林溪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丽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丽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丽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黄儒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林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