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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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2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开***1幢111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丽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瓯窑***下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丽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4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审查发现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