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泰景观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宏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55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邮仪路-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住建局大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县政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宏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雒 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代  雪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