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02民初24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明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金明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金明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金明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沈阳金明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笑昆
书记员 马 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