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6114号
申请人: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8号太极公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3867613A。
法定代表人:楚瑞丽,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
住所地:尉氏县大桥乡大李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D4Q341。
法定代表人:高占杰。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4月21日生,住尉氏县。
被申请人:高占杰,女,汉族,1990年2月8日生,住尉氏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高占杰名下的银行存款29771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