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123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具生活馆,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02MA3HHRPQ6C。
经营者:***,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宁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恒大御景小区30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J11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郑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城D区20号楼402(复式)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5748674398。
负责人:王**。
被申请人:郑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8号太极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386761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汇盛电线电缆经销部,住所地:宁夏机电批发市场4号楼413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03MA7621500T。
经营者:谷淑冉。
被申请人:西安市众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昭远门路大明宫市场五金B区1排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1106688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西北银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3399号欧亚国际A座3楼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UHWY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禾盛京广中心F座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NA6WBCI8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5661号之九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郑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汇盛电线电缆经销部、西安市众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陕西西北银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徐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