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8924号
原告:浙江腾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东路880号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天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伶俐(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米辰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米辰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腾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腾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腾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浙江腾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丁赛男
代书记员 施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