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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联华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2民初2889号 起诉人:台州市联华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大桥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6962208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2018年3月15日,本院收到台州市联华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台州市联华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要求依法判令阜新宇泽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5388元。事实和理由:双方分别签订了3份安装施工合同,起诉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工期内完成了施工,经结算金额为1245388元,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945388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约定向起诉方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属无效。本案工程所在地为辽宁省阜新市,应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属本院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台州市联华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童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