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82民初71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市联华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桥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69622087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联华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