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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与****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民初730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68163603Q。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738281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蝶缘路218号80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427799XD。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与被告****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