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皖0403民初9198号
原告:淮南常力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工业园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891896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东方医院集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老龙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00F0996057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医院职工。
原告淮南常力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东方医院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淮南常力达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51000元,并自2018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8日、2016年12月15日、2017年2月25日、2017年3月3日、2017年5月10日、2017年5月25日、2017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配电设备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多种型号的供配电设备,用于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院二期、凤凰医院等项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货物型号、价款、质保期限、送货地点、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制作了电气设备并送至被告指定收货地,被告已将设备安装使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陆续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货款(含质保金)251000元,被告一直推脱,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淮南东方医院集团应支付原告淮南常力达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51000元(已付),原告淮南常力达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
二、原被告就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无其它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2533元,由被告淮南东方医院集团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本院予以确定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