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常力达电气有限公司

淮南常力达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奥瑞化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执6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淮南常力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电子工业园三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891896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奥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68687439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62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淮南常力达电气有限公司设备款984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98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并交纳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于2020年4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奥瑞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皖F×××××号东风牌车辆,期限为两年。因涉案车辆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不宜处置;于2020年4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奥瑞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濉溪县***工业集中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濉公房字第05×25、05×24、05×23、05×22、05×21号)五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涉案房产为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安徽奥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梓琦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杰 审判员  陈 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