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2民初1783号
原告:淮南常力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电子工业园二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891896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原当涂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521072393341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南常力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淮南常力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常力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常力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