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磐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乡金山花园后拆迁安置菜市场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XARY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庐阳区清源路88号中铁广园14幢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MX0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淮南市磐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中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中颛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中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安徽中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4、本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中颛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93406元,执行费4301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