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5执27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唐庄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登封市唐庄镇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冯贵祥,系该村村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雅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唐庄乡南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6781347XW。
法定代表人:王长更,任该公司总经理。
登封市唐庄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雅新园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5民初5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河南省雅新园艺有限公司应按调解内容偿还申请人13088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注册信息、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将被执行人河南省雅新园艺有限公司名下豫A×××××、豫A×××××、豫A×××××车辆予以轮候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5、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85执27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王晓彦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