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卢店镇卢北村二组,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卢北村二组。
负责人:候太平,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雅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唐庄乡南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6781347XW。
法定代表人:王长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生,住登封市。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卢店镇卢北村二组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雅新园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185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省雅新园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卢店镇卢北村二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到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河南省雅新园艺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到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无法处置;
7、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85执13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王帅军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