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圣远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与***,延安市嘉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2民初1398号
原告:延安圣远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村民,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延安圣远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1377967.96元。申请人提供了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1377967.9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延安圣远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贺 军 宁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军 莉
20200622139891610600305664510819610601610622196106010613169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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