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22民初150号
原告:延安嘉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万花山乡毗圪堵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现住延安市志丹县迎宾大道窑洞群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嘉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安嘉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嘉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嘉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延安嘉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晶